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建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需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那么成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一般应具备:
汽车举升设备;车辆故障信息读取设备、车辆结构尺寸检测工具或设备;车辆外观缺陷测量工具、漆面厚度检测设备;照明工具、照相机、螺丝刀、扳手等常用操作工具。
(四)有3名及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
(五)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以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一)申请领取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应提供以下材料:
⒈申请书原件;
⒉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审批表;
⒊各股东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⒋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预先核准通知书;
⒌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二手车鉴定估价师技能等级证书3本;
⒍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⒎经营场地房产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复印件;
⒏检测设备清单;
⒐公司章程、规章制度;
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注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条件及所需提交资料可能有所变动,具体以现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及商务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编码由1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尤其独特的编排结构及其规则,具体编排结构如下表:
编码序号 | 第1-2位 | 第3-6位 | 第7位 | 第8位 | 第9-12位 | 第13-16位 |
含义 | 省别号 | 顺序号 | 组织形式代码 | 内、外资代码 | 分支机构序号 | 年序号 |
1、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期,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申请换证时,原编码不变。
2、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正、副本遗失或者损毁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补发时,原编码不变。
3、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以及在本省内变更住所等事项,且组织形式、内外资性质没有变化的,换发新证时,经营批准证书编码不变。
4、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发生组织形式变更或者内外性质变化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批准证书作废,重新编码,换发新证。
5、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终止营业(解散、被撤销或者破产)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批准证书及编码作废。分支机构撤销或者被撤销的,其经营批准证书及编码作废。
6、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原编码不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原编码作废;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重新编码,核发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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